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学习《民法典》,也为了更好地宣传《民法典》,上海浦东法院金融庭“融金尚法社”及时组织学习,对典型金融合同部分进行要点解读。仅为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今天推出的是民法典合同编保理合同章整理。761条:保理合同定义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本条要点有三:一是合同主体涉及应收账款债权人、保理人两方当事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效力不受应收账款债务人意志的影响;二是作为转让标的的应收账款,不仅包含现有的金钱债权,而且明确了具有稳定的、可预期性特点之“将有的”而非“未
2020年上半年,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意义非凡。疫情给租赁公司业务带来的冲击尚在缓释之中,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暂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重磅落地。就着630大限,跟随“三个关键词”看行业宏观,也不妨回顾一下你的这个上半年。新规落地:发展环境改善监管办法出台今年1月初,银保监会就曾下发《融资租赁公司暂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个月后,正式的《办法》重磅落地。《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划出了多条红线,旨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非常高兴看到监管机构终于出台了正式的监管办法,监管办法非常明确地指出行业监管方向是做真租赁业务,通道业务难以为继。我们呼吁行业内企业共同拥抱和适应监管,
历史上“浙租模式”曾激励业界回归主业实现二次腾飞,如今行业再次遇到了回归主业的问题时,回顾“浙租模式”的产生、内涵及对行业的影响,以“温故而知新”的方式探索行业回归本源,重走健康发展之路。一、“浙租模式”的来源 “浙租”是“浙江租赁公司”的简称,最早是中国租赁公司在浙江的代理部。经过自己努力,业务不断壮大,升格为独立,以地方名称冠名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1986年在中国第一次重大金融改革时,所有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成建制地改制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浙租”是当时16家金融租赁公司之一。 1999年当业界普遍严重脱离主业几乎到了崩溃边缘时,“浙租”独特的经营模式,在业界一片乱象中能坚持融资租赁主业不走样,服务中小民营企业持久不变,成为当时业界一朵绚丽的奇葩。 虽然只是一个租赁“模式”,但在当时影响
2020年5月22日两会的召开,《民法典》草案也已提交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那么,《民法典》对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是否有重大变化呢?这些将会给租赁行业的业务实践带来哪些改变?行业多年问题“善意第三人取得”或将彻底解决在民法典草案中,“合同编”中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内容相较此前《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有了较大改动。民法典草案通过后将取代《合同法》,融资租赁将迎来新的法律环境,无疑对整个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民法典草案极大地丰富了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引进了国外的先进理念、经验和制度设计,其中一大亮点是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交易进行登记,这将彻底解决困扰行业多年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善意第三人制度”解决的背后依然存在争议急需解决亮点: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设立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也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